本报讯 记者刘凌姝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让广大老年人更便捷享受合法的老年优待政策,根据辽宁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部署,我市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停止办理《老年证》、《老年优待证》,已经办理的《老年证》和《老年优待证》继续有效,未办理的可直接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我省范围内享受优待。
1月11日,记者从市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科了解到,此项举措是依据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制定的。《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为:“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全省范围内享受以下优惠或者优待。”而老年人应享的具体优惠优待内容没有修改。该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身份证替代老年优待证,能让老年人更加便利地享受各项优惠优待政策,切实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编辑: 张忠双
相关新闻阅读
丹东新闻
专题聚焦
◆回眸2020 ◆落实市委全会精神 ◆“十四五” 开新局 ◆人人都是营商环境 个个都是开放形象 ◆扶贫印记 ◆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第一书记在一线 ◆开展“四大行动” 优化营商环境 ◆新冠肺炎防控知识 ◆争做中国好网民 ◆辽宁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 ◆聚焦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 ◆中国边境城市风采
图片新闻
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胜利闭幕
送温暖
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隆重开幕
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闭幕
银装素裹
讨论
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隆重开幕
人大代表报到
政协委员报到
庆祝首个“中国人民警察节”